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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通用性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3 17:07    来源: 无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29/2023-00049
发文日期
2023-06-12
公开日期
2023-06-13
文件编号
锡粮〔2023〕3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企业法人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粮食、盐业、烟草--粮食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规定,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通用性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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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通用性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通用性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或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无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无锡市通用性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通用性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进一步完善“1+2+N”物资储备体系,现根据《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文,共同认定为“无锡市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的制定主要用于规范企业选拔筛选过程,明确企业从事应急物资储备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评定、退出机制

  第四条 入选企业应自愿参与物资储备相关工作,接受本规定的管理和约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度高,社会责任感强,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行业契合度高、产能充沛或有稳定的供应渠道,产品符合国家认定标准。

  第五条  企业评选采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公开征集等方式,有意向的单位填写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无锡市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申报表》2份(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委托他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四)资信等级证明复印件2份。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对候选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认定为能力储备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时间以协议为准。

  第七条  企业日常经营范围、地址、产能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做出调整。

  因违法违规原因被取消能力储备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入选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遇突发事件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依据物资紧急采购有关规定,优先向企业购买物资和服务。

  (二)与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可利用自身媒介宣传“无锡市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有关信息。

  (三)企业参与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费用。

  (四)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更新报送数据,管理规范,在应急保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评选为“无锡市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优秀企业”。

  第九条  入选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有权了解企业产能、库存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企业应全力配合,并根据要求做好相关数据和书面材料报送。

  (二)遇突发事件,需要物资紧急保障和服务时,企业按照约定时间,保质、保量提供相应物资和服务。

  (三)企业所供物资和服务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由企业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并积极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消除相关影响。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企业管理台账,记录并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物资库存、产能等情况,并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分为被服类、安置类、装具类、装备类、商贸流通类、食品类、服务类等。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准入、审核、管理、考核、退出等流程,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入围企业结构和规模,建立企业工作情况反馈机制,作为续约和解约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帮助参与保障任务企业争取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企业参与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企业参与物资储备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透明做好物资储备相关工作,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应急物资能力储备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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