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3-04-10 13:44 来源: 无锡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29/2023-00018
- 发文日期
- 2023-04-06
- 公开日期
- 2023-04-10
- 文件编号
- 锡政规〔2023〕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粮食、盐业、烟草--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资源,办法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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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应急物资存储安全、管理规范、调运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现场紧急恢复等所需的各类物资,主要分为通用性应急物资和专业性应急物资两大类。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高效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物资实行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 (县)、区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本地区应急工作的需要。市级应急物资主要用于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补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市、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通用性应急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相应的通用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定年度购置储备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通用性应急物资主要是指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收储,专项用于紧急安置突发事件影响人员和安排其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通用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通用性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提出通用性应急物资储备专项资金使用建议,根据本级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八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防、红十字会等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专业性应急物资,并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应急物资采购应当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按保障急缓程度,分为常态采购和紧急采购。
第十二条 常态采购是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按照购置计划, 开展物资采购,用以补充和轮换储备物资。
第十三条 紧急采购是指当现有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应急物资需求部门提出,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及其他专业性物资储备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采用比价或者通过紧急采购系统等方式确定供应单位。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四条 储备的应急物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要求。应急物资的储存、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对于无规定年限的应急物资,应当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者聘请5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确定储备的应急物资质量。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储备可以采用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补充的储备方式,通过自行收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
第十六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储备的,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综合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的单位,签订承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发现承储的应急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储单位应当立即向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和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调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首先使用本级应急物资,在本级物资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可以申请调拨市级应急物资。
申请调拨市级通用性应急物资,由使用地人民政府或者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向市应急物资储备部门下达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下达调拨通知单。
申请调拨市级专业性应急物资,由各专业性应急物资储备部门明确调拨程序。
紧急情况下,申请调拨市级应急物资可以先口头报告,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全市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统筹调拨市(县)、区应急物资。调拨的应急物资成本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物资使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使用地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由使用地人民政府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实施联动保障。
第六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物资需求部门应当对应急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发放使用后,物资使用地人民政府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应急物资,报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换。
对破损严重或者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物资,由应急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应急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当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以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确保报废应急物资不得流入社会。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应急物资保障。参与应急物资保障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物资保障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物资接收、储备、记录等有关工作,并及时会商应急物资需求部门做好物资发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并向社会公布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鼓励家庭开展应急物资储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急物资需求部门、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依法公开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应急物资采购、管理、维护、调度、更新、报废等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3年5月 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