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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4 15:3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规范轮换运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起草了《无锡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将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名义联合下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5280052@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民中心六号楼203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处收。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

  附件:《无锡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规范轮换运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计划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服从国家和省市粮食调控政策及粮食安全和应急保供需要。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数量充足、质量良好、结构合理、调用高效。

  第五条 政府储备直属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其他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制定,在报经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储企业在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时,可分批次组织实施,确保月末原粮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计划总量的70%;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的粮油。轮换年限原则上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按企业申请、部门下达、综合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在轮换期内承储企业可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安全、应急等工作需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在报请政府批准后,可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承储企业因库点迁移、仓房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同意,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

  轮换架空期自市级储备原粮轮出当月起,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计量。

  第十一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市政府宏观调控要求,可以调整市级储备粮油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轮换架空期,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交易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

   

  第三章 轮换程序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适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轮换申请。

  市级储备粮油轮出,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市场行情等相关情况,下达轮换出库文件。轮换出库文件应当包括轮出品种、生产年份、数量、质量、库点、时间、方式等。

  市级储备粮油轮入,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及时审核,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市场行情等相关情况,及时下达轮换入库文件。轮换入库文件应当包括轮入品种、数量、质量、库点、时间、方式、指导价格等。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按照轮换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轮换进度每周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含调换品种)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五条 粮食轮换入库计划数量完成后,且经检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要求,承储企业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及时组织对已经入库粮食的验收工作,现场核查入库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确认,并实行定库、定仓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定价机制的规定,成立市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定价小组,研究确定市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轮换方案中应当包含轮换方式、品种、生产年份、数量、质量、底价、起止时间,以及行情分析等内容。

  定价小组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按照轮换定价机制适时调整轮换底价,以确保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

  第十七条 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储存在指定库点或单位,储存仓房要符合粮油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否则不予验收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四章 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 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原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质量检验内容按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以及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水分指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1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轮换文件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应为当年度新加工的产品,相关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后,承储企业须逐货位(仓廒)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油入库检验、自检等检验结果,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检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结果作为出入库质量依据。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粮油质检机构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提供真实货位(仓廒)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库的市级储备粮油进行质量抽查,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承储企业对监管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和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轮换文件向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实行风险调节资金制度,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市级储备粮油利息按实结算,储存损耗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收购费用、上下力资等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损失,根据企业申请,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日常轮换管理工作,拟定储备轮换计划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检查评价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购销政策执行、轮换运作管理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

  (三)牵头储备粮运作管理并组织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轮换费用财政补贴,并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及轮换计划等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及时做好对出库粮油回笼资金的收贷工作。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业务。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轮换运作,按时完成轮换任务;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全责;

  (三)严格执行《会计法》、《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储备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单独设立储备粮油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购销合同及凭据)等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的储备粮油数量,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四)规范建设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网络,健全视频监控体系建设,及时上传储备库存、轮换信息,实现储备管理信息应用规范化和数据标准化,确保与上级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储备粮油,包含地方政府储备原粮、静态储备成品粮、静态储备成品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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