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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06-12 14: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检查层级 检查标准
1 无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 根据本领域法律法规要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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