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01 10:15    来源: 无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29/2024-00038
发文日期
2024-03-29
公开日期
2024-04-01
文件编号
锡粮规〔2024〕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粮食、盐业、烟草--粮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粮食,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无锡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已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无锡市分行联合制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规范轮换运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级储备粮油,包含市级储备原粮、静态储备成品粮、静态储备成品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计划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服从国家和省市粮食调控政策及粮食安全和应急保供需要。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数量充足、质量良好、结构合理、调用高效。

  第五条 政府储备直属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其他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日常轮换管理工作,拟定储备轮换计划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检查评价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购销政策执行、轮换运作管理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移交;

  (三)按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承储企业有关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建立和管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台账,指导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轮换费用财政补贴,并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拨付补贴资金。负责对储备粮油补贴费用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财会监督。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及轮换计划等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并按需发放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及时做好市级储备粮油销售回笼等资金的收贷工作。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业务。

  第十条 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轮换运作,按时完成轮换任务;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提高市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按粮油入库进度申请储备粮油信贷资金,粮油销售资金回笼后及时通知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收贷;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储备统计和管理工作,单独设立储备粮油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购销合同及凭据)等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的储备粮油数量,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轮换方式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制定,在报经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市级储备原粮实物月末库存不低于储备计划总量的70%;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的粮油。轮换年限原则上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按企业申请、部门下达、企业实施、综合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在轮换期内承储企业可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安全、应急等工作需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在报请政府批准后,可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承储企业因库点迁移、仓房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同意,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

  轮换架空期自市级储备原粮轮出当月起,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计量。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10年备查。

第四章 轮换程序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市级储备粮油轮出,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市场行情等相关情况,下达轮换出库文件。市级储备粮油轮入,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市场行情等相关情况,及时下达轮换入库文件。

  承储企业应当适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轮换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审核下达轮换批复文件。轮换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品种、生产年份、数量、质量、库点、轮换时间、方式、指导价格等。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复文件实施轮换,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轮换进度每周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含调换品种)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九条 粮油轮换入库计划数量完成后,且经检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要求,承储企业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及时组织对已经入库粮油的验收工作,现场核查入库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确认,并实行定库、定仓管理。

  第二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轮换定价机制,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适时确定、调整轮换指导价格。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按照轮换计划研究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轮换方案中应当包含轮换方式、品种、生产年份、数量、质量、底价、起止时间,以及行情分析等内容。轮换底价应符合轮换出库、入库文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 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储存在指定库点或单位,储存仓房要符合粮油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否则不予验收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五章 质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 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原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质量检验内容按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以及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水分指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1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市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轮换文件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相关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后,承储企业须逐货位(仓廒)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油入库检验、自检等检验结果,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检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结果作为出入库质量依据。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粮油质检机构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提供真实货位(仓廒)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库的市级储备粮油进行质量抽查,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承储企业对监管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办法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和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根据粮食交易购销合同按需发放贷款。当需增加信贷资金时,由市财政局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确认。

  市级储备粮油销售款回笼后,承储企业应及时书面通知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收贷,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于10个工作日内收贷。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实行财政兜底,盈余部分上缴市财政局,亏损部分由市财政局及时安排拨付补贴资金。市级储备粮油利息按实结算,储存损耗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轮换补贴、上下力资等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库成交价格确定后,粮食承储企业应及时根据储备粮油销售批次对应的成本和出库价格,计算轮换价差和盈亏金额,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定。轮换过程产生的盈余应在销售款回笼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产生的亏损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损失,根据企业申请,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和财务制度,保证粮油轮换规范管理和资金使用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无锡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