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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正确界定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9-01 10: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案情]乙公司总经理李某曾任职于甲公司,于2008年12月离职。离职后经李某同意,甲公司借用李某的技能证书作投标使用。为保持证书有效需持续交纳社保,为此李某至2009年6月才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09年2月份,乙公司中标某技改项目。甲公司以李某2009年1月-5月仍在甲公司任职、损害甲公司商业利益为由,于2010年4月将乙公司诉讼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李某2009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作为证据。

原告甲公司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16万元; 被告乙公司请求:李某于2008年12月从甲公司离职,不存在损害事实,只是应甲方要求将李某的高技能证书借给甲公司作投标用途至2009年5月,请求驳回甲方诉求。

[解析]经法院研究微信群、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视频监控等,结果表明:乙公司总经理李某从甲公司离职时间认定为2008年12月,而非劳动关系备案登记的6月,双方因证书借用而产生形式劳动关系并非事实劳动关系。李某的所有商业行为均发生在离职之后,而非在职期间,故不能认定为李某侵犯甲公司商业利益,乙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也不应视为甲公司的损失。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甲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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